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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多举措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

作者:augman 时间:2021-11-08

今日,山西省医保局发布消息,该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对摆脱贫困的县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疗保障帮扶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政策执行到2021年底,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参保分类资助、基本医保普惠、大病保险倾斜、医疗救助托底的保障政策。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易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实行分类定额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

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136自付封顶”,执行各统筹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自2022年1月1日起取消封顶线。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全省执行统一的医疗救助待遇政策。特困人员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返贫致贫人口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省内住院单次目录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低保对象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的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门诊医疗救助力度加大,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纳入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药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

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继续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省内住院目录外控制比例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85%的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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